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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年费

  •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 (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 “发明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满2年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自第三年度起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缴纳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发明专利申请人应当一并缴纳各个年度的申请维持费,授予专利权的当年不包括在内。期满未缴纳费用的,视为未办理登记手续。以后的年费应当在前一年度期满前1个月内预缴。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通知专利权人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同时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金额按照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计算;期满未缴纳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期满之日起终止。 ”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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